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周芳)?“法官,借條上有我的名字,還不能勝訴嗎?”當事人李某表示不能理解。法官解釋道:“你并非本案實際出款人,無權(quán)提起訴訟?!苯眨浇h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
李某2016年7月入職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6月離職,月薪9000余元。根據(jù)公司安排,2017年9月7日,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李某向張某出借12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月利率0.8%。合同簽訂后,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將出借款匯入李某賬戶,又從該賬戶將借款匯入借款人張某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張某未能還本付息,故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該案借款行為真實,張某應當依法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但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李某非事實上的出借人。李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并從其賬戶向張某支付出借金額1200000元的行為,均系其任職公司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對李某的工作委派安排,李某本人實際并未與張某發(fā)生任何經(jīng)濟往來。綜上,李某個人與張某之間未產(chǎn)生借貸關系,非本案適格債權(quán)人,無權(quán)就本案債權(quán)提起訴訟。法院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后李某不服,上訴至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維持了原裁定。
法官說法: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將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該案中,法院在審查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過程時,已經(jīng)查明李某的資金來源于其任職公司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李某系根據(jù)公司的指示安排,才以自己的名義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屬于職務行為。因此,李某非實際借款人,無權(quán)就本案債權(quán)提起訴訟。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